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黄浣莲)近日,岳阳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案件,被告人陈某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自2021年起,陈某在平江法院陆续涉及十余起民事执行案件,涉案金额累计达70余万元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了《执行通知书》《报告财产令》等法律文书,但陈某既未按规定申报财产,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2021年12月,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名下一辆雅阁轿车,并多次续封。2024年9月,陈某在车辆已被查封的情况下,擅自将车辆抵押、变卖给租车公司,导致车辆无法执行,之后法院向陈某送达《罚款通知书》,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,陈某仍拒不缴纳。
为了躲避执行,陈某外出务工并更换了手机号码、微信等联系方式,试图“失联”。2025年7月至2026年3月期间,陈某将务工所得工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侄女,再由其侄女转交给其妻子,以此方式转移、隐匿个人收入,妄图制造“无财产可供执行”的假象。
2025年8月18日,平江法院将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。同年9月4日,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。2026年3月4日,公安机关通过现场摸排、视频轨迹回溯等方式,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某工地将在逃人员陈某抓获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作为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确定的被执行人,在收到《财产报告令》后未如实报告财产;在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车辆的情形下,私自将车辆抵押、变卖,致使生效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;对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仍拒不执行;同时,在有收入的情况下,通过将可供执行的财物转移给他人的方式逃避执行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。
法官提醒:
“躲”不是出路,“藏”没有尽头,别再心存侥幸!
第一,判刑不等于债务“一笔勾销”。
刑事责任不能免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刑罚只是对被执行人对抗司法行为的惩戒,不是债务的“免死金牌”,判了刑,该还的钱仍然要还。
第二,隐匿、转移财产躲不过法律制裁。
当前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已实现对银行、不动产、车辆、网络资金、股权等财产的全方位查询。企图通过转移财产、更换联系方式等方式规避执行,不仅难以得逞,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。
第三,拖延、对抗执行解决不了问题。
面对执行压力,应当主动配合法院,依法履行义务或通过合法途径协商解决。消极对抗、躲避执行、抗拒执行,只会将自己一步步推向刑事追责的境地。
任何企图以“躲、拖、赖、转”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,终将付出更大代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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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